故意推倒儿童,强制灌食芥末,近日,发生在上海某托儿所的虐童事件引发舆论关注。几乎在同时,又有媒体报道,河北一幼儿园老师用牙签扎孩子,广西一幼儿园老师持棍殴打孩子……
本应是呵护花朵的园丁,却变得这般狠心。对此,不少人感慨,法律法规去哪里了?事实上,对打击虐童行为,我国刑法早已作出规定,如故意伤害罪、虐待罪等。但由于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造成轻伤以上损害,而虐待罪又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,因此,很长一段时间内,对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老师或家政服务人员的虐童行为,要么是造成的伤害不足以定罪,要么是行为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要求,很难适用刑事制裁。刑事打击不力,使一些不良老师、保姆无所忌惮。
2015年8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(九),增设了“虐待被监护人、看护人罪”: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患病的人、残疾人等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的,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对于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等机构而言,如果构成单位犯罪,其直接负责人需追究刑事责任。
法律早有规定,而且不可谓不严格,但虐童事件仍然频发,又是什么原因呢?婴幼儿受认知水平所限,遭受虐待后,受害者往往难以及时表达出来;对轻微虐待、精神虐待等,更是难以发现,这让一些虐童人员心存侥幸。此外,执法不严和普法缺失,也让一些人对虐童的法律后果缺乏认识,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。受“棍棒之下出孝子,黄荆条下出好人”的传统观念影响,不少人认为打骂孩子是正常的管教方式。种种因素叠加,致使虐童事件屡禁不止。
此次上海虐童事件发生后,当地公安机关以“涉嫌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”对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。应该说,这起事件再次为从事儿童教育、看护的个人和机构敲响警钟:虐待儿童是高压线,将受刑法制裁。
防范虐童事件的发生,应该提高从业者法律意识、道德修养、专业水平,对有不良记录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,终身禁入相关行业领域。对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也应该加强管理,在鼓励支持社会办学解决双职工家庭子女照看困难的同时,加强监督检查,防止“一证了之”——只管发证,不管监管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在选择看护、教育机构时应该关注其有无资质,对可能发生的虐童行为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、教育主管部门求助。只有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,类似的虐童事件的发生才会减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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